酌古鑒今:唐太宗不冤小百姓

三月己酉的那一天,唐太宗審查紀錄囚徒罪狀的案卷,發現有個普通平民名叫劉恭的犯人,他頸上的紋路呈“勝”字形狀,他自己也說過:“我當勝過天下一切人。”因此,他被上官認為是犯了罪,而被關進監獄。

太宗看完這個案卷之後,心想:“如果是上天有意識地讓他興盛起來當皇帝,也不是我的力量,能夠把他消滅得掉的。如果不是天命的話,他就是頸上長了‘勝’字形紋,又有什麼關係呢!只是因他頸上長著一個勝字形紋,講了一句話,就把他殺掉,這豈不是冤殺了一個普通百姓嗎?”

唐太宗立即下命令,把他放了。


(出自《資治通鑒》卷一九三)

【附言】   

象這樣的案件,在封建社會一般都認為是大案,會殺無赦的。因為,  “頸有勝文”,這是“天意”;自己又說“當勝天下”,這是口出大言,自命不凡。這還了得,將來奪天下的,不是他,更是誰呢!若不趁早除掉,將來會貽禍無 窮,後悔莫及。所以當時官吏,把他逮捕入獄,只等皇帝一批下就處決。要是遇上其他皇帝,莫說是一個這樣的劉恭,就是一百個、一千個,也要象踩死螞蟻一樣, 踩得粉碎。
    
可是,唐太宗卻與眾不同,不但沒有殺他,而且還認為他無罪,把他釋放了。所持的理由是:“若天將興之,非朕所能除;若無天命,  ‘勝’文何為!”這道理是多麼正確,多麼感人!他破除了愚迷,平反了冤案,冷靜客觀,實事求是,真不愧是一代明君。



圖:網路/ 文:正見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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