戴胄向唐太宗奏說:“校尉和長孫無忌的罪行相等。臣子對於君父,任何時候都不應當有差錯失誤。法律規定:皇上所用的湯劑、飲食、舟船,如有差誤,不符合規 定的,都應該判死刑。現在,您皇上念長孫無忌功勞大,要原諒他是可以的。如果只輕輕處罰一下長孫無忌,而把校尉殺掉,這樣的處罰,是不公平的。算不得是正 確執法。”
唐太宗說:“法律對全國人民來講,都應該是公平的,我怎麼能夠包庇親戚呢!”立即命令對此案重新討論。
封德彝堅持他原來的意見,太宗準備同意。戴胄反駁說:“校尉是由於長孫無忌才犯了這個失職罪,按法律規定,他的罪還輕些。如果二人都是過失差誤的話,對他不能獨判死刑。執法不公,國之大患!”
經過討論,長孫無忌和校尉,都免去了死刑。
(出自《折獄高抬貴手》卷三)
【附言】
長孫無忌誤帶佩刀進宮,監門校尉沒有發覺,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,他們二人,都犯了死罪。可是,封德彝卻論斷校尉應當判處死刑,而對長孫無忌卻從輕處 理。長孫無忌是太宗的親戚和功臣,太宗是決不會因此事殺他的。因此,封德彝不管法律公平不公平,為了阿諛皇帝,就提出了這條歪意見;而且明明知道不對,還 要堅持到底,視人命如兒戲,這種作風是非常可鄙和可惡的。
戴胄則完全不同,他堅持執法必公。從案件的性質來講,都是失誤,二人的罪相等,依法都應處死;從犯罪發生的原因來看,“校尉緣無忌以致罪,法當輕。”現在 無忌不殺,校尉則不應該獨死,這是公平合理的。當太宗將同意封德彝意見時,戴胄據理力爭,結果使太宗不得不同意,從而挽救了校尉一命。
通過此案,給人們擺出了兩面鏡子:一面是為了阿諛逢迎,取得皇帝的歡心,不惜枉法徇情,犧牲別人的生命,來達到自己可恥的目的;另一面,是不惜觸怒皇帝, 不怕得罪權貴,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,把自己正確的意見,堅持到底。一反一正,涇渭分明,何去何從,難道不值得我們現今的司法工作者,深細思之嗎?
圖:網路/ 文:正見網